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
守住錢袋子
護好幸福家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同時具備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二、非法集資的危害和損失承擔
非法集資不可持續,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揮霍、浪費、轉移或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此外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三、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四、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騙取更多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
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五、保險領域涉及非法集資主要形式
一是主導型案件
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并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二是參與型案件
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
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假借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名義開展虛假宣傳、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夸大保險責任,宣稱保險公司為其產品提供擔保或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企圖利用保險為其非法集資行為“增信”;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不法機構和個人故意歪曲金融實質,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幌子,借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六、防范非法集資牢記口訣“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